这个世界慈悲博爱,不容许杀人?
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看来世界像是蜇伏在阴影深处的野兽,无时无刻不想要咬碎你的喉咙,刺破你的心脏。
至于没有直接给你个痛快的原因,单纯的是看着你哀嚎大哭,慢慢折磨致死的样子更符合它的胃口。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我被杀死了。
在那一天,我的胸膛被往昔称为同学的人们用小刀刺穿,血流不止。至于那把小刀的来历并不是什么值得深究的东西。大概是某个快经营不下去的小公司倒卖的廉价品,比起美国海军陆战队指名需求的[疯狗]军刀来,它是下等民中的下等民。不幸的是,所谓的出生并不妨碍它与我血肉相拥的脚步。
接着我的身体被装进浸有汽油的口袋里滚下悬崖,这一举动就是俗称的抛尸。在与山崖上突起的石块过分亲密的接触后,我的身体成功烹饪完毕,灵魂也华丽地升至天堂。
其实在抛尸之前,他们有替我背上英国特种空勤大队专用的降落伞背包和氧气筒。
开玩笑的,他们是没有忘记用手中的打火机将汽油点燃。
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也就是三天后的时间,小镇的警署针对这起案件成立了特殊调查和搜索小组,也就是在媒体的报道中称为特课组的部门,专门为此案展开调查。
但是他们缉拿凶手的努力,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跟高层官员的勾心斗角、尔虞我诈无关,跟教育省议员的百般刁难无关,跟众口一致的污点证人无关。
唯一可称得上理由的理由是,他们证明了少年的死是自作自受,胸口被插以尖刀,尸体被抛弃焚毁的下场是罪有应得,是类似于森林起火飞机失事那般的,无可奈何的事情。
我所生存的这个世界是允诺杀人可以无罪的世界。我不清楚世界的历史,也不明白它制定这项规则的原因。然而不论我是否清楚还是明白,三项跟杀人有关的法律还是宛如常识般,根深蒂固地植于每个人的心底。
第一条,任何公民具有杀人的权力,但必须是在遵守第二第三条法律的基础之上。
第二条,公民杀死无用人类即通缉犯、精神失常者、流浪汉等不会构成犯罪。
第三条,公民被超过五十个以上的关系密切的人认为死有余辜,那么杀害他(她)的人或参与杀害的人无罪。
就是这样,我的丧命被四十八名同学认为死有余辜,被父母亲认为死有余辜,被代表正义的警察们认为死有余辜,被后来的媒体舆论认为死有余辜。
唯一认为我的消失值得悲伤和哀悼的妹妹,经过一年的时间,早已成长为十五岁的少女,哥哥什么的大概早就丢进心灵的垃圾筒里,忘却得一丝不剩了。
所幸的是,当初我没有坠入地狱的深渊,进行痛苦又无意义的哀号。而是像九条命的猫妖怪一样,舍弃掉其中一条后,从悬崖的底部爬了回来。
一对五十,真不知道会演变成怎样的惨烈的复仇和战斗?
不管结果如何,名为憎恨的车轮早已碾过道德的底线,朝着不可预知的黑暗驶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