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里的尼贝尔走向了被告的座位。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尼贝尔:"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第十九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审判长:"根据诗缇瑞布联合国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被告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在之前的提讯以及提审中,我已经对被告人身份和基本信息进行确认,现在是否有更改? "
尼贝尔:"没有。"
审判长:"根据诗缇瑞布联合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6条和第145条的规定,诗缇瑞步最高法院,现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詹姆斯·汉诺威指控尼贝尔·唐犯叛国罪和贪污罪。本案由威廉·霍尔和我本人担任审判长,由比尔·怀特担任审判员,由凯恩·史密斯担任书记员,由罗素家族中的克士文出行执事公诉,凯尔执事公务所布鲁克律师担任辩护人,牛顿大学研究生奥玛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在今天会议中,本庭已经向你宣布了诉讼权利、询问和回避等相关问题的意见,在此你是否有其他意见?"
尼贝尔:"没有。"
审判长:"其他诉讼人是否有意见?"
詹姆斯:"没有。"
民事诉讼人奥玛:"没有。"
公诉人克士文:"没有。"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克士文:"尼斯警察院主院起诉书,被告人尼贝尔,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于瑞步市,身份证号18451407198821,瑞步人,研究生,专修经济和政治,户籍所在地布萨尔别墅区第120栋。2027年8月7日被告因派送军粮时前往斯宾特国,且军粮数目变少,有涉嫌倒卖军粮和勾结他国的嫌疑,特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国家的权益。以被告人涉嫌判国罪和贪污罪于2028年1日向诗缇瑞步最高法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得到应有法律后果。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尼贝尔:"听清了。"
审判长:"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
尼贝尔:"一致。"
审判长:"现在由民事诉讼人兼原告人代理人,宣读民事诉讼状。"
民事诉讼人奥玛:"民事诉讼状,原告人:詹姆斯·汉诺威,男,1984年4月3日出生于布萨尔,身份证号12430304198411,汉诺威贵族,法学专业硕士,户籍所在地克罗克市市中心简约家居的489号房,本次运输军粮全程由尼贝尔负责,而在尼贝尔负责期间,尼贝尔去往斯宾特国,随后斯宾特国便向部分国家派兵且军粮迟迟不运向军队处,随后在清点军粮时,发现军粮少了大约五分之一,故维克托上尉请求我控诉尼贝尔通斯宾特国,并且把军粮倒卖给别的国家。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承担责任。
二、请求依法判定被告人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以此作为补偿。
审判长,民事诉讼状已阅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听清了?"
尼贝尔:"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原告人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有意见?"
尼贝尔:"有,我对起诉书中的案件事实、案件定性均有异议。首先,第一次开庭我就解释了,军粮由于军阀拒收所以耽误了两个月,我去往斯宾特国是因为他们邀请我进行商业会谈。还有,那五分之一的军粮,我已经找到了是谁偷走的了!我将会把人证带上法庭,请审判长批准。"
审判长: "批准。"
西维亚与希尔被带上了法庭。
审判长:"请问,你们是否偷窃了军粮。"
西维亚想起了之前在船上偷的干粮,便询问:"请问,是不是一个大包装着许多硬硬的干粮。"
审判长:"请你描述的更具体一点。"
尼贝尔:"请允许我发言。"
审判长:"批准。"
尼贝尔:"是否是一个绿色迷彩包装着一个个长方形条状的东西。"
西维亚有点懵,便回答:"是的,怎么了?"
尼贝尔:"你看,军粮不是我偷的。"
西维亚好像突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说道:"是我偷的,和我妹妹希尔没关系,是我独自一人偷的。"
希尔:"不对,那是我偷的,和哥哥没关系,请你们放了他吧!"
审判长:"究竟是谁偷的,说清楚点!"
原告詹姆斯:"审判长,请允许我发言。"
审判长:"允许!"
原告詹姆斯:"我认为即使对方主动承认是自己偷的,也不能代表什么,这两个人一看就知道是平民,还是那种贫穷的人,他们怎么可能偷窃到五分之一的军粮。依我看来,以尼贝尔的财力和权利,找到替死鬼是很容易的事,所以需要物证来证明,他们两个人偷窃了军粮!"
尼贝尔显得很轻松,说道:"物证吗?哈哈哈,我刚好就有证明他们偷窃了军粮的证据!审判长,请允许我把证据带上法庭。"
审判长:"允许。"
外面走过来一个穿着黑色制服的高大男子,把箱子带上了法庭,尼贝尔当着众人的面前,打开了箱子,里面装着的是……
"是手雷和手枪!"不知是谁惊呼。旁边的警察立马把箱子拿开,跑出了法院,审判长看见那里面分明躺着真的手雷和手枪,另外一个警卫给尼贝尔拷上了手铐,但是尼贝尔依然一脸吃惊。
审判长从惊慌失措中反应过来冷静下来后说道:"被告人,你是否可以解释一下这是怎么回事?这属于扰乱法庭秩序,需要判刑十年,且你现在没有物证证明军粮是这两个人偷的。"
尼贝尔惊恐的说:"我没想过扰乱法庭秩序!我也不知道怎么了!我真的有证据,请你让我回家找一下,我一定会找到证据!"
审判长拿锤子敲打桌面:"我让你准备了一个月的时间!结果准备了枪和手雷。本就该在一个月前就对你判刑,军粮没有被人盗窃的现象,且粮食拖了2个月才送到军阀,期间你还前往斯宾特国,全程都是你在负责,你还想怎么狡辩?"
原告詹姆斯:"请允许我发言!"
审判长:"允许!"
原告詹姆斯:"还有一项罪状,被告人尼贝尔唆使他人制造伪证,犯教唆罪,且其中一人不超过20岁,属于唆使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另外两位被唆使的人,可以按照情节来进行处罚,我认为需要拘留一个月,且我希望交给我处理,让他们修改这种不良的行为,因为他们的年龄看上去都不大,我认为还可以对他们进行改造。"
审判长:"我觉得他们这次做的事很严重,我本想要监禁他们五年,但是如果你想要插手的话,我并不会让你随意处理,这样吧!我先拘留他们一个月,进行改造,一个月以后,你若是要处理,是需要拘留他们的,要拘留十年。"
原告詹姆斯:"谢谢你!审判长。"
审判长:"本次会议结束!被告人尼贝尔·唐,犯叛国罪、贪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和唆使罪,且唆使未成年人犯罪,罪加一等!待七日以后,执行绞刑!"
尼贝尔脸色惨白,他怎么也没料到自己箱子里面的物证被换了,他根本搞不明白什么时候换的,但是现在他将要面临死刑,而且家族的名誉,积累的财产,全部毁于一旦,他彻底地放弃了,只希望自己的妻子可以再见他一面。
七天过去了,尼贝尔的妻子并没有看望他。并且听说他的妻子已经与他离婚……且法院同意让妻子带走一半的财产,不过听女仆说,在尼贝尔被抓以后,妻子与华丹又一次商讨事情,只是这次不知道商讨了什么。随后,尼贝尔便走向执刑台,嘴里轻轻念叨着:“梦……这是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