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章严肃的一章

作者:嘉禾旧木 更新时间:2020/4/3 0:51:56 字数:2435

校运动会落下帷幕之后,青城一高的莘莘学子们又恢复了朝九晚五的生活。

枯燥而努力的时光如白驹过隙,转瞬间南宫已过,暮商将至。

农历九月,暮商,寒英未伦。

这些日子里,林瑾逐渐接受了目前的身份,除了经期有一堆麻烦事之外,她倒是觉得做女孩子也蛮不错的。

男同学们会自觉地礼让她,梁增光不会再当着众人面训斥她,甚至就连许光头看她的眼神都柔和了好多。

除此之外,她还能自如地穿梭于以往陌生高远的女生圈子里。不过出乎她预料的是,看似高尚雅致的女生们其实有不少都……一言难尽,“广博”的知识着实让她大开眼界。

而她是变成女性后对女生们身体构造的了解才有了质的飞跃,相比之下她倒是像个纯洁的小白兔了。

杨依依也成了她的好朋友,借助于林瑾这个桥梁,杨和叶子依的关系也变得不错,叶子依趁机讨教了不少“知识”。自此之后,林瑾就惊奇地发现叶子依开始天天喝各种牛奶,并且在晚自习下课散步时不停做一些奇怪的运动,按照叶子依的解释这叫扩胸运动,不过一个月来对方的小胸脯貌似也没什么起色就是了。

所以cup这玩意儿,有时候貌似真的只能靠先天优势。

而林瑾和秦毅之间,似乎重新恢复了以前的那种亲密无间的挚友关系。

关于失去了男性身体的问题,林瑾不是没有失落过。夜半无人时她也曾看着空空如也的某处叹气,感慨自己还没真正品尝过当男孩子的快乐,就俨然已经成为了男孩子快乐源泉。

男性,女性,一字之差,差之万里。但世事无常,她只能乐天安命。反正老天让她变成女孩子的,她再不爽又能如何?

林瑾曾经推演过自己被秦毅压在身下的场景,每每想到那个极度不对称的情况她就不寒而栗,她严重怀疑以后真的到了羞羞的那一步,她极有可能直接二级撕裂伤住进hospital。

不过既然她已经答应秦毅了,总不好反悔的。

在胡思乱想时,她曾产生过一个挺有趣的想法——只恋爱不结婚,高贵纯洁的精神恋爱,那样就可以避免一些让她不太开心的事了。

但是想想以后如果真这样秦毅也怪可怜的,养了个只能看不能碰的小女友,等他踏入壮年以后不得憋坏。

给他不是,不给也不是,小猫娘为这个问题头疼了相当长时间。

最后,她觉得痛就痛了,反正偶尔痛一次,让秦毅开心一下,也是挺值得的。

不过,以后她就会知道,所谓的“偶尔痛一次”,“偶尔”不一定,“痛”也不一定。

。。。。。。

九月九,重阳节,登高祭祖。

青城一高地处中原腹地,对传统节日的重视度很高,特意大周多上四天,然后连着大周的两天假期一并调休,共计三天假期。

青城f院选择在今日开庭。

由于此案涉及未成年人,所以不公开审理,原则上不允许旁听,到场的只有法庭人员、原告及其监护人、被告及其监护人和证人等。原、被告双方及其辩护律师展开了长达一个小时的交锋,最后以原告败诉告终。

被告的罗律师和原告的张律师引经据典,针锋相对。

原告律师一直式图用故意杀人罪作为被告罪名,在被告一方铁证如山的视频之下又试图改成过失杀人罪,接着被告一方出示第三方受害者证言,证实原告一方的被害人在殴打秦某时有强×林某的意图,原告律师只好换成防卫过当,不过再次被被告律师驳斥。

罗律师具体驳斥内容如下。

罗:尊敬的法官、审判员,各位于席的人士。

首先,我方认为,原告证据效力不足,并不能够证明当事人有想要杀死被害人的目的。根据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以此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企图。

除此之外,被告行为同时具有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两个特征,故我方认为被告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被告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仅进行了一次反击,其前后行为是一贯的,并且没有当场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在倒地后意识尚清醒,时间长达十一分钟,当即予以抢救即可脱离生命危险,但原告一方与被告及第三方受害人扭打,导致延误送医时间,客观上原告一方的监护人也具有一定过失。这里有第三方拍摄的视频为证,当然,情况也得到了原告一方的确认。

另外,司法鉴定报告证实被告的行为并不是导致原告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我方认为被告行为不构成过失杀人罪,当然,此处被告行为客观上具备过失伤害罪的部分特征。

根据第三方受害者提供的视频显示,被害人刘某伙同宗亲实施强×证据确凿,情节恶劣,属于严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

根据《××》第××条规定:为了使×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事责任。

根据《××》第××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打伤刘某的行为,系制止刘某对受害者林某正在实施的严重不法侵害和刘某对秦某本身实施的不法侵害。

秦某在身处多人围攻的不利情形下,依然挺身而出制止刘某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依法应考虑从轻或免于处罚。

秦某见义勇为时,刘某率先动手,造成秦某轻伤,这里有当时县医院的诊断报告作为证明。秦某反击是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

秦某作为本案自然人,其行为兼具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两大特征,故我方认为被告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均成立。

本案中刘某的司法鉴定显示为胸部肋骨断裂,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一级轻伤。其死因系非被告直接原因导致的二次伤害,即强行剧烈动作导致的肋骨戳穿肺部,进而引发的急性呼吸衰竭和肺出血。

尊敬的法官和审判员,请你们注意一下,这里被害人的强行剧烈动作是为了继续对秦某进行不法侵害,这点在第三方拍摄的视频里可以得到印证。

前面我方已述原告家属存在的过失,此处不再赘述。

据此,我方认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其家属及其本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被害人本人对其自身死亡负有直接责任。

故,我方认为被告不构成防卫过当。

另,考虑到原告几名证人的证据前后不一,我方高度怀疑原告证人存在作伪证嫌疑,其证言可信度不高,谨向法庭请求调查证人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综上,我方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尊敬的法官、审判员,我方的发言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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