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视生怕挂一漏万,将大量的资料簿册都带回去翻阅。然而他们在费尽劳力,搜寻到了所需的信息后,就没有再花精力去将这些簿册恢复原状。而这一道使用痕迹,却给旋踵而至,追寻同一事物的我们留下了便利。推想警视的行动,我们便可以大概率地将目标锁定在一小块区域,不再需要拉网式的检索。山本洋三郎虽然也动了心思,但他的方向终归是错了一截。好在我及时进行了纠正,他也乐意再花一天去重新找找。
果然,在锁定了目标和采取特征检索的手段之后,山本洋三郎翻资料的速度大大提升。这一回他同样是在我们上学的时候来到袋田医院,但第一节课下课后我便收到了他的邮件,说“找到了”。发件时间是课中,看来完工时间还要早上一截。山本洋三郎痛快地搜罗了一整套袋田医院留存的记录,很快确认了小间伦次在医院里的行动轨迹:
他因为踩踏事故而在1980年的11月送医,办理了事故入院的手续并被安排住院。经诊断,他的伤情主要是在事故当时因受力不稳倒地,全身被多处踩伤。但这些伤势大抵是皮肉轻伤,稍加调理就能养好;唯独左腿小腿骨在事故中被踩出了断裂,需要长时间的愈合,这才让他在医院里待上了好一阵。在医院调养了一个多月之后,他伤势基本痊可,便于1981年1月办理出院手续离开。
这个时间段的记录只说明了这么一些问题。这也证实了我此前的推断,这个人的确就是伤了左脚的。但我们看到的医院记录说明,这个人顶多就是骨折,医院连“重度”“粉碎性”一类定语词都没加,并且治完后落下个跛脚的后遗症,也大抵是因为此前常年在田里劳作,腿骨过度使用所致。虽然是伤筋动骨的大事,但这样的伤情放在所有的伤痛中,到底也算不了什么。我又请法学研究者们对比“身体伤害赔偿”的相关案例,得到的结论是,这一类赔偿的数额在全部案例中只处于中低的一档。
换句话说,在当年伤者的赔偿普遍在六万元以下的上世纪80年代,一条腿的一般骨折,赔偿顶多也就在两三万元上下。这样一来,一千二百万元就实打实成了个不合理的高额。不合理的东西成了事实必然有其缘由,可能是主审的那一庭上下集体被小间伦次所打点,也可能是小间伦次在庭审时做了精彩的辩护。
“洗刷冤屈”是山本家几代人的宿志,当年的当事人山本弘斋甚至自己留下一幅袋田瀑布的画作,遗命将其作价一千二百万元出售,以铭记这一段苦楚(当然,这幅画的画工画技的实价也就是泛泛)。可现在,法院的庭审记录已作罢论,小间伦次也已作古,哪怕是当时参与庭审的人,到了山本洋三郎的年代也是大多物故。山本洋三郎在袋田的法院前后打听了数遍,得到的也只有这样的结果,他失望已极。
然而我却不这么想。毕竟我们凭借现在能够找寻到的信息,已经思考出了不少的结论,走得比山本洋三郎自己乱打乱撞已经远得不少。虽然我们找不到法院留下的记录,也很难找到当年的当事人,但“找到法院当年的审判记录”这件事,却也并不是无路可寻。
“在一审宣判后,当事的任何一方都有上诉的权利。面对一千二百万元的判罚决定,山本家不可能不上诉。既然要上诉,那就有二审环节。涉事的赔偿数额上升到这个量级,二审必须到茨城县级的法院才能进行。既然在袋田这边找不到当事人,为什么山本洋三郎没有去县一级法院找寻记录呢?”
山本洋三郎的妻子道出了其中原委——山本洋三郎其人思维僵化而憨直,很容易就钻进牛角尖难以抽身。比如说,他从手上的执行公证了解到,赔偿决定是袋田当地法院负责执行,他就盯准了这家法院找寻,完全不知道从更高处进行变通。
好在,山本洋三郎虽然认死理,眼界不开阔,但总还是能听得进别人话的人。依照我的建议,他又一次动身,前往茨城县的法院找寻答案。县一级的法院设在茨城县的治所水户,山本洋三郎又要重新寻觅那一头的人际关系,这下就又耽误了一阵。不过反馈的结果终归是可喜的——茨城这边虽然文书也过了保存年限被清走,但好在当年这桩事还是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山本洋三郎现在这么一提,还是有一些老人记得这件近四十年前的旧事。更加幸运的是,现在茨城县法院有一名职工,正是当年二审时的书记员。尽管他现在已经是坐办公室等到龄退休的无所事事的状态,但他到底还是记得当年这个情形的。他还特别说“当时在速录机上打下‘一千二百万’这个数字的时候,自己都怀疑是当时的主审法官念错了数字”。在二审结束后,他还专门去向法官确认过,才敢把这个数字留在正式的文书记录上。
而对“为什么法院会作出这样的决定”这个核心问题,他的回答是:“过去四十多年,我记得的也不太清了。我只有大概的一些印象:
“当时双方到场之后,山本家这边请的是当时业界很出名的律师进行辩护。那位律师也认为,对一个伤员进行一千二百万的赔偿无异于漫天要价,地方法院定然是收了好处才会作出如此荒诞的判罚。所以他自己对这场上诉的官司踌躇满志,认为胜诉是手到擒来。我们在庭审时见到山本家请了这个人出来,均想,山本家不惜请出这么一尊不太出山的大佛,自是志在必得。然而在实际庭审时,我们又发现,原告方根本没有延请律师,等于说是自诉。我心里想,没听说这个原告在法律界混出什么名头,那么就是外行或者新手了。让一个业界知名的老油条律师跟一个外行自诉来搞庭审辩论,恐怕是县法院当即就能作出撤销判决的决定。然而事实又让我想得岔了,我已不记得他们当庭辩论的话,但我清楚得记得,这一次就是这个名律师的声名扫地的一案——他完全落在下风,根本不是对方对手,法院也按照对方的坚持,作出的决定是维持原判。”
这倒奇了。我不由得在脑海中对以往的“律师”形象产生了一些怀疑。在我有限的认知里,律师给我的印象便是精通法律,知晓怎样最大化地运用各种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能耐就依赖对法律的精通,而这就产生了极高的专业要求。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让一个外行当事人和对方律师辩论,都会被专业技巧所压制。这个结果,自然大出我意料之外。
“律师收钱办事,加上他自己也要为自己的名声负责,我愿意相信他不会因为对方的打点而放水。所以必然是小间伦次真刀真枪地胜过了律师。然而,小间伦次我们已经打听到他世代务农,农家虽然能够培养出口才伶俐的人,但‘精通法律+口才伶俐’的人就很难满足农家且未受过法律教育的条件了。我只能这样来设想:他们在庭审过程中的交锋并不是辩论——反正书记员已记不得二人交锋的具体内容。”
刚才也说过,出身农家并不代表这个人就不可能言辞伶俐。在非专业领域,他倒是可能和律师一较短长。而这,也是我所认为的突破口所在。
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是在自身所擅长的法律一道上做文章。比如对事实上发生的行为,律师可以从不同的行为心理去解释,从而改变一个具体行为的定性。比如说甲乙双方就“甲打乙一掌”的事实展开争论,甲方律师提出“甲是看到乙脸上有蚊子才动的手”,乙方律师则提出“甲是蓄意打乙这一掌”。最终法院采取哪边的判断,最终的判决结果自然就对哪一方有利,这就是律师的功力较劲。然而,律师终究是从法律的角度来锱铢必较的,换句话说,这个职业也和山本洋三郎的性格一样,容易钻进牛角尖。还是拿甲乙这桩事来说,假设甲提出的观点是“我本在给乙做肌肉按摩,结果乙认为收费不合理,就诬告我在打他”,这就不是律师的法律知识所能解决的事情了。
“所以,小间伦次索赔的突破口就在这里。他并没有和对方律师正面交锋‘就此事的一千二百万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而是用自己的实际情况来争‘怎样让法院认为一千二百万是合理赔偿数额’。”
“这个数额还能被认定为合理数额?法院所有人的脑子是被烧坏了才会这么认为的吧?”
“倒也不至于。有一个故事就能解释这个问题。”
在美国有这么一起判例:一位因车祸而致残,胸部以下感知完全丧失的女性起诉了肇事者要求高额赔偿。但她的律师这样对她说:肇事者自己的财产肯定是赔不出这种赔偿额的,并且肇事者的律师肯定也会去争,最终你拿到的赔偿额肯定远小于要求额。然而你可以把肇事汽车生产商也一并起诉,他们则有能力赔付这个额度。最后,凭借律师这一招妙计,她到底拿到了高额的赔偿。而高额赔偿的计算理由,律师则提出了这么一个主张:赔偿不应只从伤势评估、治疗及营养费用、精神损失这几点来计算,而应考虑到她下半身失去知觉而瘫痪,后半生的生活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丧失。法院有藉于此,便确然判决汽车公司连带赔偿一笔天文数字的赔偿。
“或许,小间伦次就是采用和这个案例类似的手法来计算赔偿额的。比如说,他被踩踏得骨折,落下了跛脚的后遗症,等于说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了。这样一来,他再提出自己家里的实际情况,有妻子儿女需要养活,之前家里也才堪堪够开支,自家又没有除了务农之外的其他收入。赔偿额像这样算上了往后几十年的生活的话,这个数额自然就相当的高了。”
以今日信息传播的速度来看,这样的故事无疑是匪夷所思——今日的律师见多识广,这样的招数怎么就拆解不了?但在当年的环境条件下,信息相对闭塞,就算是精研业务的律师,也未必就能料到对手能从一个更高的站位上来发动攻势。并且,这个判例在当时也是凤毛麟角,换句话说,当时一贯的判决都是援引成例,单纯从伤势来计算赔偿,而这一招“附带后续影响”的手段的确是出其不意。
“小间伦次当年用的这一招,在今日看来虽然没什么大不了,但在当时诚然是石破天惊,攻其不备。因为当时信息的匮乏和跨洲、跨洋交流手段的欠缺,小间的诡计能够在当时得逞。”这样一来,山本洋三郎算是知晓了我们当前需要弄明白的核心问题——法院为何作出一千二百万的赔偿决定,但他的最终目的显然不止于此。
“现在,山本先生打算怎么做呢?一千二百万是法院作出,已经生效的赔偿决定,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今四十年过去,早已过了不服终审判决的申诉期限。再加上今日物价已经远出于四十年前,今人的观点来看,一千二百万元已经算不得什么性命攸关,非有追诉必要的大事。再加上小间伦次和山本弘斋都已谢世,找人申诉也无从找起。山本先生,您还准备怎么做呢?”
“我还是咽不下这口气!”尽管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山本洋三郎的感情依然不能平复。然而他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四十年前的这一切,都是严格按照当时的程序合理进行的,没有任何作弊或串联,他要颠覆,也是无从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