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宪法第一章到第四章

作者:EIN酱 更新时间:2020/9/4 20:49:50 字数:3451

社会基础

第一章政治制度

第一条苏联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第二条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苏维埃行使国家权力。

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受人民代表苏维埃的监督并向人民代表苏维埃报告工作。

第三条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切国家权力机关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这些机关向人民报告工作,下级机关必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民主集中制把统一领导同地方上的主动性和创造积极性、同每一个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结合起来。

第四条苏维埃国家及其一切机关根据法制进行工作,保证维护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利益和公民权利与自由。

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必须遵守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

第五条国家生活中的最重要问题提交全民讨论,并付诸全民公决。

第六条苏共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苏共为人民而存在,并为人民服务。

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武装起来的苏共规定社会发展的总的前景,规定苏联的内外政策路线,领导苏联人民进行伟大的创造性活动,使苏联人民争取共产主义胜利的斗争具有计划性,并有科学根据。

各级党组织都在苏联宪法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七条工会、苏联列宁主义青年团、合作社及其他社会组织可根据自己章程规定的任务,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处理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问题。

第八条劳动集体参加下列活动:讨论和解决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制定生产和社会发展计划,培养和配备干部,讨论和解决企业和机构管理问题、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问题、利用用于发展生产以及社会文化措施和物质鼓励的资金的问题。

劳动集体开展社会主义竞赛,促进推广先进工作方法和加强劳动纪律,用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本集体的成员,关心他们的政治觉悟、文化和职业技能的提高。

第九条苏联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基本方针是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公民越来越广泛地参加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完善国家机构,提高各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加强人民监督,巩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基础,扩大实行公开原则、经常考虑公众意见。

第二章经济制度

第十条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

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执行章程所规定的任务所必需的财产,也是国家财产。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并为其增多创造条件。

任何人无权利用社会主义财产来达到个人发财致富的目的和其他自私目的。

第十一条国家所有制是全体苏联人民的共同财产,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土地及其矿藏、水流、森林,均全部为国家财产。工业、建筑业和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运输工具和邮电设备,银行,国家组织的商业企业、公用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财产,城市基本房产以及为执行国家任务所必需的其他财产,均归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生产资料和集体农庄与其他合作组织及其联合企业为实现章程规定的任务所必需的其他财产,是集体农庄与其他合作组织及其联合企业的财产。

集体农庄占有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

国家促进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的发展,并促进其同国家所有制接近。

集体农庄和其他使用土地的单位必须有效地利用土地,爱护土地,提高其肥力。

第十三条劳动收入是苏联公民个人财产的基础。日常生活用具、个人消费品,便利个人生活的和家庭副业的设备、住宅和劳动储蓄都是个人财产。公民的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国家保护。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拨供经营副业(包括饲养牲畜和家禽)、果园业、菜园业用的以及供个人住宅建设用的土地可归公民使用。公民必须合理使用拨给他们的土地。国家和集体农庄应协助公民经营副业。

归公民个人所有或使用的财产不得用来获取非劳动收入和损害社会利益。

第十四条苏联人的摆脱了剥削的劳动是社会财富、人民和每一个苏联人的福利增长的源泉。

国家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对劳动标准和消费标准实行监督。国家规定应当征收的所得税额。

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及其成果决定人的社会地位。国家把物质刺激和精神刺激结合起来,鼓励革新和创造性的工作态度,以促进使劳动成为每一个苏联人的生活第一需要。

第十五条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的最高目标,是最充分地满足人的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

国家依靠劳动者的创造积极性和社会主义竞赛,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的成就,完善领导经济的形式和方法,从而保证劳动生产效率的增长、生产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以及国民经济蓬勃的、有计划的和按比例的发展。

第十六条苏联经济是包括全国社会生产、分配和交换各个环节的统一的国民经济综合体。

对经济的领导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考虑到部门原则和地区原则的情况下,在集中管理同企业、联合公司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独立性和主动性相结合的情况下实施之。同时积极利用经济核算、利润、成本以及其他经济杠杆和刺激。

第十七条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苏联允许手工业、农业、居民生活服务性行业范围内的个体劳动活动,以及完全以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其他形式的活动。国家调节个体劳动活动,保证使之有利于社会。

第十八条为了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苏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并有科学根据地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矿藏、水流资源、植物和动物,保持空气和水流的洁净,保证自然财富的再生和人类环境的改善。

第三章社会发展和文化

第十九条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牢不可破的联盟是苏联的社会基础。

国家促进社会的社会单一性的加强,即消除阶级差别、城乡之间以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本质差别,苏联所有民族的全面发展和接近。

第二十条根据“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共产主义思想,国家提出的目标是,扩大现实的可能以使公民运用自己的创造力、才能和秉赋,以使个人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国家关心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和科学地组织劳动,关心在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生产过程全盘机械化和自动化基础上减少并进而完全取消重体力劳动。

第二十二条苏联始终不渝地执行把农业劳动变成一种工业劳动,扩大农村的国民教育、文化、卫生、商业和公共饮食业、生活服务和公用事业机构网,把乡村改造成为设备良好的居民点的纲领。

第二十三条国家一贯实行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提高劳动人民的劳动报酬和实际收入水平的方针。

建立社会消费基金以更充分地满足苏联人的需求。国家在社会组织和劳动集体的广泛参加下确保此项基金的增加和合理分配。

第二十四条苏联实施并发展保健、社会赡养、商业和公共饮食、生活服务和公用事业等国家设施。

国家鼓励合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为居民服务的一切领域中的活动。国家促进群众性的体育运动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苏联实行并完善统一的国民教育制度,这一制度保证公民的普通教育和职业训练,目的是对青年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促使其身心成长、培养他们从事劳动和社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保证有计划地发展科学和培养科学干部,组织将科学研究成果用于国民经济和其他生活领域。

第二十七条国家关心保护、增加和广泛利用精神财富来对苏联人进行品德和美学教育以及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

苏联大力鼓励发展专业的和民间的艺术创作。

第四章对外政策

第二十八条苏联一贯奉行列宁的和平政策,主张加强各国人民的安全和实行广泛的国际合作。

苏联对外政策的目标,是保证苏联建设共产主义的有利的国际条件,保卫苏联的国家利益,加强世界社会主义的阵地,支持各国人民争取民族解放和社会进步的斗争,防止侵略战争,争取全面彻底裁军和始终不渝地实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原则。

在苏联,禁止宣传战争。

第二十九条苏联同其他国家的关系建立在遵守下列原则的基础上:主权平等,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边界不可侵犯,国家领土完整,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各国人民平等和享有支配自己命运的权利,国与国之间合作,真诚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苏联缔结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义务。

第三十条苏联作为世界社会主义体系和社会主义大家庭的组成部分,根据社会主义国际主义原则,发展和加强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友好、合作和同志式互助,积极参加经济一体化和社会主义国际分工。

第五章保卫社会主义祖国

第三十一条保卫社会主义祖国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是全民的事业。

为保卫苏联人民的社会主义成就与和平劳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建立苏联武装力量,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

苏联武装力量对人民的职责是可靠地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经常保持战斗准备以保证立即反击任何侵略者。

第三十二条国家保证国家的安全和防御能力,给苏联武装力量提供一切必要的装备。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保证国家安全和加强国家防御能力的义务,由苏联立法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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