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国建国初,官制的划分并不完善。祁祖君及祁二世时期,官员的任命和罢免都比较随便,在任期也忽长忽短,所负责的事务也大不相同。所以当时的官制被称作“杂官制”。
而相较于前两朝,由于祁三世时期《祁帝律》的颁布,“杂官制”也逐渐被取代,祁国官制逐渐完善起来。祁三世及其之后时期,祁国的职官官制与行政部门大体如下:
所设立的祁国职官,主要由处理中央朝政的内服官和处理地方事务的外服官组成。二者之间划分明确却又联系紧密,内服官中也包括将地方事务上报中央的地方官员,外服官中也有将下达中央政令执行到地方的中央官员。而处理国家事务的最高统治者,就是祁国的殿君。
祁国的都城曾频繁迁徙,直到平野君时才正式定都于互郡郊外的瑞县(现瑞城),并主持建造了昌轮府邸。昌轮府邸中的北殿,即殿君处理朝政、商讨国策的地方,也是殿君及亲王所居住的地方,同时也包括为殿君、亲王服务的侍官。殿,也因此成为了祁国最高行政部门,即“五级之首位”。
行政地位次于殿的,称府。府是贵族及大臣们协助殿君处理政务、商讨国策、接见外国使臣的行政中心,同时也作为制衡殿君权利的行政部门之一。负责府工作的贵族、大臣等,统称为“公”,是祁国官职最高的爵位。负责处理中央朝政的内服官主要集中在殿、府。
行政地位次于府的,称御,包括上御、下御两类。府中所设立的御,称上御,是由府内部下分的行政部门,分管府中各类事务。各郡所设立的御,称下御,行政地位略低于府,是由中央派往地方,处理地方事务的行政部门。负责御工作的大臣称为“卿”。
行政地位次于御的,称卫,包括御卫、参卫两类。为协助下御管理地方事务所设立的卫,称御卫。各城县也设有负责城县管理的卫,称参卫。通常所有的御卫、参卫在行政地位上是平级的,唯一的特例是瑞城的参政卫,具体原因下文会作说明。负责处理卫工作的最高官员称为“督”。
行政地位次于卫的,称亭。亭是最基层的行政部门,即“五级之末位”。亭最初仅为辅助卫而设立的侍官,后来发展为维持地方管理的基层部门。负责处理亭的最高官员称为“尉”。
以上行政部门等级的划分,称为“五级制”。官员等级的划分也大致划分为五等,称“五位”,每一级都有正次之分,合为十级官制。
祁国主要行政部门及官职名称如下:
北殿,祁国行政中心,位于昌轮府邸之北,因此而得名。其中包括殿君、亲王及负责服务的侍官、侍仆,其中侍官、侍仆位居十级之外。
昌轮府,祁国行政中心,位于祁国首府瑞城。府中设有主管行政的掌印大臣院、主管军政的军戈大臣院、主管记史的执笔大臣院,其长官统称为“御公”,次长官统称为“次御公”,以上官居正一位或次一位。从府向下划分为六上御,分管吏(天官上御)、户(地官上御)、礼(春官上御)、兵(夏官上御)、刑(秋官上御)、工(冬官上御),各上御正位长官称“御卿”官居正二位,次位长官称“侍御卿”,官居次二位。
各郡所设立的下御,以各郡郡名命名,划分为平郡下御、苗郡下御、互郡下御、星郡下御、本郡下御、静郡下御,分管各郡地方事务,长官称“御卿”,通常称之为“郡守”,官居次二位或正三位。下御中设有主管行政的掌印院、主管治安的军戈院、主管记史的执笔院,长官称“侍御卿”,官居次三位。从下御向下划分为三卫,主要包括负责处理地方政务的御政卫、处理地方军务的御兵卫、处理地方司法的御审卫,长官称“御卫督”,官居正四位,次位长官称“侍御卫督”,官居次四位,次位长官不常设立。
各城县所设立的参卫,负责各城县事务的处理,通常只设立负责传达政令的参政卫,特殊情况下增设辅助地方军务管理的参兵卫。瑞城参政卫是直属于殿君管理的辅政官员机构,负责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长官称“参卫督”官居正四位,次位长官称“次参卫督”,官居次四位,次位长官不常设立。
各处均设有亭,除辅助地方事务的处理之外,还负责公文政令及各地信件的传递。长官称“亭尉”,官居正五位或次五位,无次位长官设立。
至于殿师、府师、御师、卫师、亭师这五个称号,则是为奖励功臣而拜授的名誉头衔,仅是作为身份的象征,并无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