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比顿制指伊比顿人利奥博德于715年创立的伊比顿征兵法。
一:所有市民和整个自由人社区都应(各自)拥有一件软铠甲、一顶铁帽和一把长矛。
二:任何市民如果拥有的武器多于他在本法令上应该拥有的,应将其出售,或送走,或以某种方式转让给愿意留下它们为“莱梅”大人服务的人。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所拥有的武器都不得超过他在本法令中所应拥有的数量。
三:对有价值60第纳尔动产的,必须拥有一件锁子甲衬衫,一顶铁帽,一把剑,一把短剑,和一匹马。
对有价值40第纳尔动产的,必须拥有一件锁子甲,一顶铁帽,一把剑和一把短剑。
对有价值第纳尔马克动产的,必须拥有一件布甲,一顶铁帽,一把剑和一把短剑。
对有价值40达姆到10第纳尔的动产的,必须拥有弯刃大刀、短剑、戟和其他小型武器。
四:中小型城市都应有一支民兵队伍以备不时之需——要求15岁至60岁的男子保持与其财富相称的武器装备,该规定适用于城镇和农村。
五:当“莱梅”发出征召令后,市政当局必须在三天内做出回应,名单中的名字应满足一些要求:有能力维护武器装备,已婚且有房,并获得家人或配偶的同意。
六:在非特殊时期,不得召集非自由人参战。
七:除品行良好的洗衣妇外,禁止其余女性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