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啊……实在抱歉,近日外祖母和母亲身体都有些欠安,忙中出乱竟然忘了放出设定集更新。在此向各位看官(虽说近几次更新都没有看官大佬冒泡了o(╥﹏╥)o)郑重道歉……另外本文由于世界观相对庞大,故而进入节奏相对慢热,以至于连我自己审稿的时候都有一种“咦?我写的竟然是砍口垒”这样的错觉……请列位看官老爷稍待,我的期望是尽快把 米特罗法诺夫,藤原绘理,西村理,奥古斯都,伏见伊织,罗曼诺娃六个角色的相关铺垫做完,然后就以战争和舰娘为中心正式进入快节奏轨道。我的口号是“正文保证周更,但不只是周更”,请各位大佬保持关注!!今天先放出设定集更新,新的正文会按周更日期死线在两日内更新。
一、战时条约体系
1.联盟-联邦《利沃夫协定》(海空武力合作与限制军备条约)
2.联盟-尼朋《共青城协定》(贸易,关税,渔业,海上护航区特许合作条约)
3.NATO-PACT《维也纳条约》(北-华约成员国全面限制军备与海空武力联合条约)
4.联合国家《加里宁格勒公约最终决议》(含《加里宁格勒宪章》,《关于人类海洋权益联合保障的波罗的斯克条约》,《关于贸易与关税联合权益的苏维埃茨克条约》)
5.联邦-联盟-尼朋-布鲁塞尔·马斯特里赫特同盟-不列颠尼亚王国《奈良条约》(远东太平洋地区海空武力联合条约)
6.联合国家《亚历山大公约》(关于印度洋,地中海,南大西洋沿岸无政府状态国家的民族自决程序与原则声明)
7.UJSE-NAPA成员国《圣日耳曼协定》(战争新娘国籍特权决议案)
8.联合国家《土伊勒里公约》(秩序重建与第二次海军武力联合誓言公约)
9.UJSE-NAPA成员国《第二次圣日耳曼协定》(战争婚姻国籍特权决议案)
10.联合国家《威斯敏斯特公约》(和平与重建总决议)
二.海上新娘婚姻与国籍优待决议案——圣日耳曼协定与威斯敏斯特公约
1.两次《圣日耳曼协定》均于伊夫林省圣日耳曼宫由UJSE-NAPA成员国代表签署生效
2.自此协定生效起,凡战时以无国籍身份服役(即在NAPA与UJSE两大联合舰队服役且遵照加里宁格勒公约处于无国籍,无军籍状态,不向除联合国安理会以外任何国家,组织及企业宣誓效忠者)且年满16周岁的舰娘,缔约国均承认其提交的婚姻申请合法(婚姻形式不包括事实婚,仅限正式入籍)并依协定授予夫妻双方两原籍国永久居留权。此权利在战后依旧合法,不可侵犯。该条款被称为战争新娘居留权优待条款。
3.协定附约部分:自协定生效起,全体年满21周岁的舰娘在战后申请收养未成年且监护人非亲属之舰娘时不受所在国最低申请年龄限制。舰娘社会性司法权益管理处有权介入其收养资格核定。缔约国同意在收养申请通过后无条件授予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双方两原籍国永久居留权。
4.SPKC(加里宁格勒公约缔约国组织紧急委员会)尊重缔约各国婚姻法,年满16周岁且在无国籍状态下服役之舰娘提出同性婚姻申请者,若原籍国法律未许可同性婚姻,则申请人双方可无条件申请一同性婚姻合法之UJSE-NAPA成员国的永久居留权,SPKC下属舰娘社会性司法权益管理处有权介入永久居留权授予程序。
《威斯敏斯特公约》
1.此公约作为伦敦会议的主要成果于威斯敏斯特宫由195个国家和地区代表议定
2.公约重申战时无国籍舰娘依战时条约应具备之权利不可侵犯,此条款由联大每年重申一次
3.UJSE-NAPA成员国未来10年重建武装力量时舰艇总吨位限额及比率与核动力舰艇单舰最大排水量限额延期议定
4.公约规定了战时进入无政府状态之国家在民族自决的基础上重建主权国家的原则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