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原理

作者:苏沐雪 更新时间:2023/9/30 17:30:06 字数:5305

第一条原理:绝对的抽象,即意识的开端,只能从理智的自我决定或理智自己对自己的行动得到解释。

证明:我们理解为绝对抽象的东西,可以假定为已知的。这种东西是理智借以把自己绝对地提高到客观事物之上的行动。这种行动既然是绝对的行动,就不会受任何在先的行动的制约,因此,绝对的行动就仿佛打断了一切后继行动必然起因于在先行动的那种联系,而开始了一种新的行动序列。

一种行动不是产生于在先的理智的行动,这就意谓着:这种行动就其为特定的行动,有特定的行动方式而言,是不能由理智来解释的;但这种行动既然一般说来又必须是能解释的,于是,便只能从理智本身所包含的绝对的东西,从理智所包含的一切行动的最终本原得到解释。

一种行动只能从理智本身所包含的根本东西来解释,这也一定(因为理智所包含的根本东西无非是理智的原始二重性)恰恰意谓着:理智必须把自己规定为这种行动。因此,这种行动确实是能解释的,不过,决不是从理智之被决定的状况得到解释,而是从理智之直接的自我决定得到解释。

但是,使理智自己决定自己的行动是一种自己对自己采取的行动。所以,绝对的抽象只能从理智自己对自己采取的这种行动中得到解释,并且因为绝对的抽象在时间上又是一切意识的开端,所以,意识的这个最初开端也只能从过去要证明的这样一种行动中得到解释。

推论 【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共同原则】

1)理智的那种自我决定就是最广义的意志活动。在一切意志活动里都有自我决定,自我决定至少会表现为意志活动,这是每个人通过内在直观都可以证明的;至于这种现象是真是假,在这里与我们无关。我们谈的不是业已出现客观事物概念的特定意志活动,而是先验的自我决定,原始的自由活动。但这种自我决定是什么,对于那种没有通过亲身的直观而察知自我决定的人是不可能解释清楚的。

2)如果这种自我决定是原始的意志活动,则可由此得知,理智只有以意志活动为中介,才会自己成为自己的对象。

因此,意志活动就是对于我们所提出的理智如何认出自己是进行直观的这个问题的完善解决。理论哲学过去是由三种主要活动完成的。在第一种活动中,即在还没有意识的自我意识活动中,自我已是主客统一体,只是未成为自为的主客统一体。在第二种活动中,即在感觉活动中,仅仅是自我的客观活动变成了自我的对象。在第三种活动中,即在创造性直观的活动中,自我作为进行感觉的自我,即作为主体,变成了自己的对象。正因为进行直观的自我总是指向某种异己的东西,所以,只要自我完全是进行创造的,自我就决不会作为自我是客观的,而且作为把一切其他事物视为客观事物的东西,本身也不会变成客观的;因此,通过整个创造时期,我们决不能达到一个境地,在那里创造者、直观者本身会变成自己的对象;在那个时期,仅仅是创造性直观能被提高级次(例如,通过有机体),自我的自我直观本身则不能被提高级次。只有在意志活动中,自我的自我直观才被提到较高的级次,因为通过意志活动,自我作为它所是的整体,即同时作为主体和客体,或作为创造者,变成了自己的对象。这时,这种创造者似乎就与纯粹观念的自我分开了,而且永远不会再成为观念的了,而是对于自我本身成为永恒的、绝对的客观事物。

3)既然自我是作为自我,通过自我决定的活动而成为自己的对象的,所以,问题还在于这种活动与自我意识的那种原始活动会有什么关系,这种原始活动也同样是自我决定,但通过这种自我决定,自我并没有作为自我而成为自己的对象。

通过以上所说,我们已经得到了一个区分两种自我决定活动的标志。在第一种活动中,仅仅存在着决定者与被决定者之间的简单对立,这种对立相当于直观者与被直观者之间的对立。在现在的活动中则不存在这种简单的对立,而是决定者和被决定者共同与直观者相对立,并且第一种活动中的被直观者和直观者两者合在一起,都是现在活动中的被直观者。

产生这种差别的根据如下;在第一种自我决定活动中刚形成一般的自我,因为这种自我无非是正在自己变为自己的对象的自我;因此,在自我中还没有可以同时反映正在产生着的东西的观念活动。在现在的活动中,自我则已经存在,而且我们仅仅是说,自我作为已经存在的东西变成了自己的对象。因此,从客观上看,这第二种自我决定活动固然实际上完全与第一种原始的自我决定活动相同,不过还有一个差别,那就是在现在的活动中整个第一种活动都变成了自我的对象,而不是像在第一种活动中那样,仅仅是其中的客观事物变成了自我的对象。

我们经常提到应该用什么共同原则把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联系起来,毋庸置疑,这里同时也是回顾这个问题的最合适的地方。

通常仅仅被置于实践哲学的顶点,扩充为整个哲学的原理的正是自律,自律的发挥正是先验唯心论。原始的自律与实践哲学所说的自律的差别仅仅在于:借助于前一种自律,自我是绝对地自己决定自己,而不是自为地自己决定自己,同时自我还给自己立法,将立定的法律实现于同一种行动中,因此自我就辨认不出自己是立法者了,而是像在一面镜子里一样,仅仅在自己的产品中见到自己立定的法律;反之,实践哲学里的自我作为观念的自我则不是与现实的自我相对立,而是与那种同时既是观念的又是现实的自我相对立,但正因为如此。也就不再是观念的了,而是产生理想的。不过根据同样的理由,既然产生理想的自我是与那种同时既是观念的又是现实的自我相对立,即与进行创造的自我相对立,那么,实践哲学里的进行创造的自我也就不再是进行直观的,即无意识的了,而是有意识地进行创造的,即现实理想的。

这样看来,实践哲学便完全是以产生理想的(提出理想的)自我与实现理想的自我的二重性为依据。实现理想虽然毕竟是一种创造活动,因而与理论哲学中的直观是同一种活动,不过有一个差别,那就是自我在实践哲学中是有意识地进行创造的;同时像在理论哲学中那样,自我也是产生理想的,不过在实践哲学里概念与实践提出理想与实现理想完全是一回事。

从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这种对立中可以立刻得出很多重要结论,在这里我们只提出其中最主要的结论来谈一谈。

a)在理论哲学里,即在意识的彼岸,给我产生客体,正像在实践哲学里,即在意识的此岸,给我产生客体一样。直观与自由行动的差别仅仅在于自我在自由行动中是自为地进行创造的。直观者只要纯粹以自我为对象,就总是纯粹观念的,被直观者则是整个自我,即同时既是观念的又是现实的自我。当我们自由行动时,我们行动中的东西与我们直观中的东西是一样的,或者说,直观活动与实践活动是同一活动。这是先验唯心论的最值得注意的结论,它对于说明直观与行动的本质可以提供最大的启发。

b)为了说明理智如何能变成自为地进行直观的,我们已经设定了绝对的自我决定活动。根据我们关于这个问题业已得到的,经常重复出现的实际经验,当我们看到这种活动也给我们产生出某种完全不同于我们企求的结果时,我们并不会觉得惊讶。通过整个理论哲学,我们看到了理智力求认识自己的这种活动本身,而又不断地遭到失败。在实践哲学里也有这种情形。但正是基于这种失败,正是基于理智把自己直观为进行创造的,因而同时在理智那里出现了完全的意识,世界才对理智变成真正客观的。因为,正是由于理智把自己直观为进行创造的,纯粹观念的自我就与这样一种自我分离开了,这种自我既是观念的同时又是现实的,因此这时是完全客观的,不依赖于纯粹观念的自我的。在同一种直观活动里,理智既要变成有意识地进行创造的,又要意识到自己无意识地进行创造,这是不可能的,仅仅由于这个缘故,理智就觉得世界是真正客观的,即不受理智的干预而存在的。这时理智不是停止了创造活动,而是有意识地进行创造,因而在这里开始出现了一个全新的世界,它将从这个地方出发,向着无限的事物前进。第一种世界,即曾经通过无意识的创造活动产生出来的世界(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这时仿佛与其起源一起,退居到意识背后去了。所以理智决不可能直接看出,它正像从自身创造了这第种世界一样,也创造了第一种世界。这第二种世界的创造是有意识地开始的。正像从原始的自我意识活动中发展出一种完整的自然界来一样,从第二种自我意识活动中,或者说,从自由的自我决定的活动中也产生了第二种自然界。把这种自然界推演出来,是以后研究的全部课题。

至此为止,我们仅仅考察了自我决定活动与原始的自我意识活动的同一性,并且仅仅考察了把两者区分开的一个特征,即后者是无意识的,前者则是有意识的。但是还剩下另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必须进步加以考察,那就是:原始的自我意识活动是处于一切时间之外,反之,第二种自我意识活动则必然处于意识发展过程的一个特定阶段,这种活动不是构成意识的先验开端,而是构成意识的经验开端。

但是,按照思维的原始机制来说,对于理智是处于一个特定时刻的任何理智行动,都是必须加以解释的行动。同时也不可否认,这里所说的自我决定的行动决不能从理智内先行的行动得到解释,因为我们过去确实是把这种行动作为解释的根据对待的,即从观念方面,而不是从现实方面对待这种行动的,换句话说,这种行动必然是产生于某种先行的活动。——同时要顺便指出,一般说来,只要我们追踪理智的创造活动,任何后继行动就都受在先行动的制约,一俟我们离开理智的创造活动的领域,行动的次序就会完全倒转过来,我们一定会从受制约的东西推勘到起制约作用的东西,因而不可避免地看到我们最后不得不追溯不受制约的,即不可解释的某物。不过按照理智的固有思维规律来说,这种情形是不会有的,并且就像那种理智行动一样,是属于某个特定时刻的。

矛盾在于,这种行动既应该是能解释的,同时又应该是不能解释的。必须给这个矛盾找出一个至今在我们的整个知识领域里还没有出现的中介概念。我们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所采取的办法,与我们解决其他问题时所采取过的办法是一样的,那就是;越来越详细地规定课题,直到最后剩下唯一可能的解决。

理智的一种行动是不能解释的,这就是说,理智的这种行动不能由什么在先的行动来解释,而且因为除了创造活动,我们现在不知任何其他行动,所以,理智的一种行动之不能解释也就是说它不能由理智的一种在先的创造活动来解释。行动不能由一种创造活动得到解释这条命题,并不是说行动是绝对不能解释的。只因理智一般地仅仅包含着自己所创造的东西,所以那个"某物"当其不是创造活动时,也就不能包含的理智里;但它终究还是应当包含在理智里,因为理智的一种行动应该由那个"某物"得到解释。所以,行动应该是能够由"某物"得到解释的,这个"某物"既是理智的创造活动,但又不是理智的创造活动。

这个矛盾只能用下列方式加以调解:那个包含着自由的自我决定的根据的"某物",必须是理智的一种创造活动,而这种创造活动的否定条件又必须存在于理智之外;那个"某物"之所以必须是理智的一种创造活动,是因为除了通过理智固有的行动之外,任何东西都不会进入理智之中,这种创造活动的否定条件之所以必须存在于理智之外,是因为理智本身产生的那种行动不能孤立地得到解释。这个理智之外的"某物"的否定条件必定又是理智本身之内的一个规定,而且无疑地是一种否定性的规定;同时,因为理智仅仅是一种行动,所以,这种否定条件也就是理智的一种否定行动。

如果那个"某物"是受着理智的一种否定行动的制约,具体地说,是受着理智的一种特定否定行动的制约,这个"某物"便是能够被理智的一种行动排除掉和弄得不可能的某物,因此也就是一种行动,具体地说,是一种特定的行动。所以理智应该把一种行动直观为能产生出来的,并且像直观其他一切行动一样,应该借助于理智里一种创造活动进行直观,因此,也决不应该发生对于理智的直接影响,在理智之外也决不应该存在理智的直观活动的肯定条件,理智应该一如既地完全自成一统;虽然理智不应该再成为那种行动的原因,而仅仅应该包含着那种行动的否定条件,因而那种行动应该在这个限度内完全不依赖于理智而产生出来。一句话,那种行动不应该是理智里一种创造活动的直接根据,但反过来说,理智也不应该是那种行动的直接根据,虽然在理智之中这样一种不依赖于理智的行动的表象与理智之外的这种行动本身应该共存,好像两者之间有相互决定的关系似的。

这样一种关系只有通过一种预定和谐才是可以思议的。理智之外的行动完全是产生于自身,理智仅仅包含着这种行动的否定条件,也就是说,假便理智是以特定的方式行动的,这种行动就不会产生出来,但理智通过自己的纯粹否定行动也毕竟不会成为那种行动的直接根据或肯定根据,唯独因为理智并不行动,所以,假如在理智之外还不存在包含着那种行动的根据的"某物",那种行动就依然不会产生出来。反过来说,那种行动的表象或概念完全是出乎理智本身,入乎理智之内,似乎理智之外没有任何东西,而且在那种行动不真正独立于理智而产生出来时,那种行动的表象或概念也不会存在于理智之中,因此,这种行动也就不过又是理智里表象的间接根据罢了。这种间接的交互作用就是我们所理解的预定和谐。

但是,这样一种交互作用只有在同样实在的各个主体之间才是可以思议的。所以,那种行动必定是从一个主体出发,这个主体可以得到与理智本身完全相同的实在性,这就是说,那种行动必须从这种理智之外的一种理智出发,而这样一来,我们便看到自己通过以上说明的矛盾,得到了一条新原理。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大小:
字体格式:
简体 繁体
页面宽度:
手机阅读
菠萝包轻小说

iOS版APP
安卓版APP

扫一扫下载